为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促进专职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安徽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皖教人〔2017〕3号)、《安徽省普通本科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试行)》(皖教人〔2016〕1号)及学校教师职称评聘工作等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分类分级评审。专职辅导员申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教师系列职称,在学校职称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岗位设置和职称评聘工作总体方案要求,结合辅导员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2.坚持综合评价,突出工作实绩。充分考虑专职辅导员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既注重考察其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能力、研究成果和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更加突出考察学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
3.坚持评聘结合,平等竞争择优。专职辅导员职称评聘工作遵循“按需设岗、职岗一致、公开竞争、择优评聘”的基本原则,坚持标准条件,规范评聘程序,落实公示制度,保障公平公正。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辅导员,包括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团委(团总支)书记、副书记等从事学生工作,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的人员。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职人员、就业指导课教师、创新创业基础课教师等可参照本办法(除带班学生要求外)执行。
专职辅导员申报其他相关学科职称的评聘条件和办法,按照其他有关学科专任教师职称系列的程序和要求执行,同等条件予以优先。
三、岗位设置
专职辅导员职称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四个层级,是以教育教学为主型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类别。
学校在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总量内,按照师生比1:200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岗位并逐步配置到位;参照专任教师结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指标。在人员配置未完全到位前,按照职称评聘当年度实有在岗的专职辅导员为基数(不含已申报其他学科或系列职称人员),设置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参照专任教师岗位竞争比例进行晋升评审。
四、评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遵守高校教师师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3.具有较强的学生工作能力,热爱学生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把握学生成长规律,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1)辅导员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受“记过”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3)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职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延迟3年申报。
5.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取得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6.结合专职辅导员工作实际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助教
具有硕士学位,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6个月;或具有硕士学位、在校工作满2年的其他专技或管理人员转任到辅导员岗位,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助教职责,可直接聘任助教职务。
2.讲师
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1年;或具有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2年并受聘助教职务满1年。
3.副教授
具有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或具有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4.教授
具有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或具有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满10年并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
(三)业绩条件
1.助教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基础,了解学生成长发展规律,掌握从事学生工作的基本技能,撰写、提交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总结1篇,经考核能够胜任助教岗位职责。
2.讲师
(1)具有扎实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基础,熟悉学生成长发展规律,掌握从事学生工作技能,能够根据学生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细致工作,撰写、提交有独立见解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总结1篇。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任职期间,年均带班学生数不少于180人;承担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的教学工作,年均授课不低于32课时,且教学效果良好;参加辅导员年度业务考核等次均为合格以上。
(3)教学科研业绩条件按照皖教人〔2016〕1号第十三条执行。
3.副教授
(1)具有系统、坚实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基础,熟悉学生成长发展规律,具有较强的学生工作能力,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有一定的研究成果。主持五类以上科研项目或三类以上教研项目1项以上,并实施满1年、取得阶段性成果。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管理类论文二类1篇以上,或三类2篇以上。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任职期间,年均带班学生数不少于180人;系统承担1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的教学工作,年均授课不低于48课时,且教学效果良好;指导过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等工作,所带学生团体获得省级以上先进班集体、优秀党(团)支部荣誉称号1次以上或校级先进班集体、优秀党(团)支部荣誉称号2次以上;公开发表教研论文1篇以上。
(3)具有指导初级辅导员的能力,担任过青年辅导员的指导教师或作为导师组成员;作为一个稳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团队中坚骨干,为团队建设做出积极贡献,对学校学生工作有促进作用。任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或辅导员工作考核优秀1次以上,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1次以上或校级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2次以上,参加辅导员年度业务考核等次均为合格以上。
(4)教学科研业绩条件符合皖教人〔2016〕1号第十九条1-10项之两项以上。
4.教授
(1)具有广博、坚实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基础,熟悉学生成长发展规律,具有娴熟的学生工作能力,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主持四类以上科研项目或二类以上教研项目1项以上,并实施满1年、取得阶段性成果。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管理类论文一类1篇以上,或二类2篇以上。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任职期间,年均带班学生数不少于180人;系统承担2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的教学工作,年均授课不低于64课时,且教学效果良好;指导过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等工作,所带学生团体获得省级以上先进班集体、优秀党(团)支部荣誉称号2次以上;公开发表三类以上教研论文1篇以上。
(3)具有指导中级以上辅导员的能力,能站在本学科、领域的前沿,积极进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改革,举办高水平的学术讲座。指导过青年辅导员,并取得较好成绩。担任校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团队带头人,为团队建设做出较大贡献,对学校学生工作有带动作用。任职期间,年度考核优秀或辅导员工作考核优秀1次以上,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1次以上,参加辅导员年度业务考核等次均为合格以上。
(4)教学科研业绩条件符合皖教人〔2016〕1号第二十六条1-10项之两项以上。
五、评聘组织与程序
1.在学校职称评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学校教师职称评审专家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教师职称评聘工作委员会,组建专职辅导员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组,分级负责专职辅导员申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职称评审工作。
2.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教师职称评聘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学校党委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组织部、宣传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科技处、马克思主义学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学科正高级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不少于11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3、正高级专家不少于1/2。委员会主要负责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副高级以下职称评议、评审和聘任建议工作,以及正高级职称评议推荐工作。
3.专职辅导员职称评聘推荐工作组,设组长1名,由学工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7-9名相关学科副高级以上职称校内外专家组成。推荐工作组主要负责专职辅导员申报中级以上职称评议、评审及推荐工作。学工部门负责制定专职辅导员职称推荐工作细则,接收、核查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推荐的申报人基本资格、学生工作实绩、育人成效等相关材料,牵头组建工作组开展有关职评工作。
4.专职辅导员职称评聘推荐工作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教师职称评聘工作委员会评审、推荐的拟聘人员,由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确认,结果经学校职称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在校内公示5天,按规定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评审结果报经省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学校下文、签约聘任。
5.专职辅导员职称评聘其他工作程序、材料要求及评聘规范等参照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聘有关政策和当年度职称评聘通知要求执行。
六、附则
1.本办法所谓“职称”即“专业技术职务”的简称。本办法所列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业绩成果级别认定按照皖教人〔2016〕1号文件及其附件执行;条件中冠有“以上”级别的,均包含本级。
2.专职辅导员职称不设置破格评聘条件,不进行破格评审。申报专职辅导员职称的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和研究成果必须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公开发表的本学科论文须为独撰或第一作者,署名单位为“滁州学院”,本校学报最多计1篇。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业绩条件过渡期1年,过渡期内皖教人〔2016〕1号和本办法同时执行,过渡期结束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人事处商党委学工部(学生处)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另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