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完善辅导员工作评价机制与体系,科学评价辅导员工作,激发辅导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学生工作质量与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坚持公正、全面、客观的原则,注重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目标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师生评价与组织测评相结合,着重考核履职情况、工作状态和工作业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一线专职辅导员。
第二章考核组织
第四条学校成立辅导员考核组,负责全校辅导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结果审定与申诉处理。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学工部、人事处、教务处、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工部。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成立辅导员考核小组,负责本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学院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教职工党支部书记、系(室)主任和其他科级干部组成,总人数不少于 9 人。
第六条辅导员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当年12月份启动,由党委学工部组织实施。
第三章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考核内容以教育部第43号令规定的辅导员工作要求与职责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辅导员在思想理论教育与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师德师风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和业绩。
第八条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辅导员本人对年度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填写《滁州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个人述职表》(附件1)。
(二)学生测评。学生登录指定的学工网络平台,依据《滁州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测评表(学生用表)》(附件2)进行测评。测评一般安排在每年12月份进行。参加测评学生数不少于辅导员所带学生总数的80%,测评分去掉10%最高分和10%最低分后取算术平均分。
(三)学院测评。各二级学院考核小组组织召开本学院辅导员考核述职会,辅导员陈述年度工作,考核小组对照《滁州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测评表(学院用表)》(附件3),结合辅导员的日常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测评,测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算术平均分。
(四)学校测评。学校考核组通过查阅辅导员工作手册、班级日志、班会记录本等有关工作资料,对照《滁州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测评表(学校用表)》(附件4)进行测评。相关量化数据由辅导员个人填报和二级学院、业务部门审核提供。
(五)结果公示。考核组办公室根据考核计分公式核算每位辅导员最终得分,经学校考核组审定后,进行结果公示。
第九条考核得分计算办法:
考核总得分=学生测评分×学生测评修正系数×40%+学院测评分×学院测评修正系数×30%+学校测评分×30%。
修正系数计算公式:学生测评修正系数=全校学生测评平均分/本学院学生测评平均分;学院测评修正系数=全部学院测评平均分/本学院测评平均分。
测评分均采用百分制,各项得分不超过该项权重分值。
第四章考核结果与运用
第十条辅导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组办公室提出考核等次分级建议名单,报学校考核组研究审定。考核结果记入《滁州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登记表》(附件5)。
第十一条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各等次对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优秀。考核年度按照校、院要求高质量地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考核总得分排名位居全校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前50%和所在二级学院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前30%(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若总分相同,则以学校测评分数排序。优秀比例不超过20%,原则上每个学院不少于1人。
有以下任何一项者,在基础指标考核合格前提下可优先评为优秀等次:
1.获省级及以上辅导员年度人物、“最美辅导员”“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等。
2.获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3.经学校考核组认定的其他事项。
有以下任何一项者,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所带班级学生晚归不归、宿舍内违规使用电器等违纪率有一项排名位于全校班级前10%。
2.所带班级学生参与或被电信网络诈骗人(次)数排名位于全校班级前10%。
3.开班会、进宿舍等指标统计次数未达到基本要求且有一项排名位于全校后10%。
4.经学校考核组认定的其他事项。
(二)良好。考核年度按照校、院要求较好地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考核总得分排名位居全校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前50%,若总分相同,则以学校测评分数排序。良好比例不超过30%。
(三)合格。考核年度能够自觉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不合格。考核年度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有以下情况之一:
1.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相关要求。
2.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3.因个人工作失职或处置不当,直接造成责任事故。
4.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谋取不当利益行为。
5.经学校考核组认定的其他不合格事项。
第十二条因病假(工伤除外)、产假、外出学习或挂职等累计达6个月及以上的,或事假累计达3个月及以上的,或从事辅导员工作未满一年的,一般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特殊情况由二级学院考核小组报学校考核组研究同意。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与辅导员岗位聘任、职级晋升、职称评聘以及辅导员岗位津贴发放等挂钩。
第十四条学校每年开展“十佳”辅导员评选,由学校考核组在考核优秀等次辅导员中择优评定。
第五章考核纪律
第十五条校、院两级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组人员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考核,如实进行工作总结,及时提交有关材料,主动配合考核组工作。
第十六条严肃考核纪律。考核组人员和考核对象应做到:不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不弄虚作假;不违背考核工作程序,搞非组织活动,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正常进行。对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辅导员考核测评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2022年度考核开始试行,由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此前关于辅导员考核的文件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