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学生处时间:2023-09-04浏览:2539

                                           

                                       校政学工〔2023〕53号

   

各二级学院、相关部门: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2024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23240号)和《滁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校政学工〔2019〕4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校202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含大一新生)。

二、认定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家在农村,生活以农业为主,且家庭经济收入明显偏低的;

2.父母一方下岗(失业)且家庭经济收入明显偏低的;

3.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经济收入偏低的;

4.家庭遭遇洪涝等自然灾害或受疫情影响,遭受一定损失的;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2.单亲或父母有残疾或父母年事已高,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3.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脱贫家庭、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城乡低保、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家庭、其他低收入家庭、特困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重点保障对象(以下简称“重点保障对象”)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2.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3.家庭遭遇旱涝、地质等自然灾害或其他等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或其本人突遭不幸(如突发严重疾病或严重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4.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

5.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

三、认定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人数占班级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设比例。但学院认定总体比例不得超过26%,其中要确保重点保障对象直接被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个档次的学生比例为原则上为3:3:4。

四、组织机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委员会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学院其他负责人、专兼职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困难认定审核工作。

(四)各班级成立以专兼职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中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学工系统提名公布,评议小组成员不得参加本次困难认定。

五、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告知与个人线上申请(时间:9月15日前完成)

1.各学院、各班级通过班会、学院网站、班级群、张贴或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及时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同时,申请困难认定非重点保障对象必须于9月15日前登录学工系统-问卷调查模块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自评表》(以下简称《自评表》见附件1)。学生参加问卷调查必须全部如实填写全部答题后再提交问卷。如因答题不完整导致自评得分低,后果自负。

 2.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见附件2)和《自评表》答题必须与学工系统答题得分一致)。其中,重点保障对象不再提交《申请表》和《自评表》

3.学生登录学工系统,在“我的基本信息”模块补全所有个人基本信息,并核对工商银行卡帐号是否准确、照片有无上传、家庭成员有无新增或遗漏。在学工系统申请困难认定前,学生必须先按照《家庭经济信息录入模板》(见附件3)要求填报基本信息中有关家庭经济信息并通过模板校验。如有个人信息缺失或错误等原因导致校验不通过,将不予认定。

(二)班级评议(时间:9月20日前完成)

1.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收集申请认定学生填报的《自评表》 和首次申请认定学生提交的《申请表》。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开展认定工作。

 2.专兼职辅导员结合智慧思政平台推荐疑似困难生名单,组织班级评议小组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对申请认定学生进行班级评议,并将班级评议得分模板导入学工系统,系统得出量化综合得分(自评分、班级评议分均为100分,量化综合分=自评分×50%+班级评议分×50%)。评议小组根据量化综合得分由高到底依次进行推荐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学工系统内没有量化综合得分的学生不得参加困难认定。各班拟认定困难学生名单需在学工系统困难生公示栏目或班级群中公示3天。无异议后,从学工系统导出《滁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一式两份,见附件4),再由评议小组成员(含专兼职辅导员)签字确认。其中,重点保障对象无需班级评议,综合量化得分由学工系统直接评为100分,并在记录表中排序靠前注明保障类别。

3.班级将初步拟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专兼职辅导员在学工系统同步提交学生申请信息,并从学工系统下载打印《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认定表》)评议小组组长处签字。

(三)学院审核(时间:9月25日前完成)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工系统内各班级申报的初评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并将审核结果在学工系统困难生公示栏目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认定表》认定工作组组长处加盖学院党委副书记私章,并将认定结果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核(时间:9月30日前完成)

1.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并在学工系统困难生公示栏目将认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2.各学院将被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信息模板从学工系统导出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材料要求

1.首次申请认定的学生需向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申请表》《自评表》和《认定表》。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提交《认定表》,不需提交《申请表》。

2.各二级学院需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经审核通过的《申请表》《认定表》《记录表》(以上均为纸质版),《家庭经济信息录入模板》 (电子版) 、《202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见附件6)和《202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纸质和电子版)。其中,分类统计和认定情况汇总表中的数据由二级学院直接从学工系统-动态表单-打印中心-困难生管理模块导出,并与家庭经济信息录入模板学生数一致。

七、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做好学生资助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学生切身利益,各学院、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细致做好认定工作。要充分利用班会、入学教育报告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政策,做到人人皆知。各学院必须从即日起公布本学院学生资助热线电话和办公邮箱,及时受理学生咨询和投诉工作。

2.精准认定,严格审核。各学院、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智慧思政和学工系统消费数据、学生家庭经济量化自评,并结合学生平时表现综合考察、精准认定。同时,可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核实情况,发现弄虚作假的直接取消认定和受助资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3.依照程序,避免“突击”。先认定、后评审是确保资助工作公平、透明的基础。各学院应依照程序,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认定各环节的工作,避免在奖助学金评审时“突击认定”。

4.加强教育,动态调整。各学院、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填写家庭情况和经济信息。认定结束后,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如发生显著变化,应对认定名单及时做出调整。其中,全国和省资助系统如有新增重点保障对象名单,学校将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5.保护隐私,维护尊严。班级评议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公示环节不能泄露学生个人隐私和家庭信息。特殊学生因个人隐私不宜参加班级评议时,由专兼职辅导员权衡全班学生的基本情况,确定认定档次,直接报学院认定,专兼职辅导员做好隐私记录、向学院汇报有关情况并存档备查。

6.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要落实重点保障对象等特殊困难学生兜底救助机制。根据脱贫不脱政策规定,重点保障对象名单以2023年8月25日中央下达名单为准,因系统名单动态调整,重点保障名单只增不减。

925日前,各学院将认定工作纸质材料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子材料发至chuzxyxszz@chzu.edu.cn

附件: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自评表

2.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家庭经济信息录入模板

4.滁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表

5.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6.202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

7.202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                                      

附件1-7下载.zip                                   

滁州学院

  2023年91  

 

 

                       

                                         

终审人:郝德新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