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时间:2015-11-25浏览:1420

 

各院(部)、有关部门:

在校党委、行政的高度重视和指导下,2015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校内推荐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已规范、高效地完成。现就做好2015年国家奖助学金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2015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见附件。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以经教育部评定后下发的通知文件为准。

二、发放标准

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人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人5000元;国家助学金标准分4000元、3000元、2000元三个档次。

国家奖学金待教育部评定发文后全额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全额发放。国家助学金分秋春季两次发放,本次发放每人半年的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即2000元、1500元、1000元,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将于20154月发放。

三、发放方式

本次发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秋季国家助学金将由校财务处通过网上银行一次性发放到受助学生工商银行卡中。发放时间另行通知,届时请会峰、琅琊校区学生分别到逸夫楼、中国工商银行滁州醉翁亭分理处ATM自动取款机上查询核对。(国家奖学金、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费用发放方式同上)

四、相关要求

1.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签订国家奖助学金使用承诺书(以班级为单位集中签字,并以学院为单位将所有班级承诺书扫描件发至学生处邮箱),正确合理地用好奖助学金。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停发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并追回已发的国家奖助学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触犯国家法律、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3)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4)存在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消费现象,如:生活铺张浪费、购买高档生活用品、擅自校外租房、沉迷网络游戏、吸烟酗酒等。

2.国家奖助学金由校财务处存入学生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中。银行卡只能由学生本人保管使用,其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无权收取、保管、使用。如若出现上述现象就是违反规定和纪律,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受奖受助学生必须在20151127前登陆学工系统“我的基本信息”模块核对本人银行卡账号,确保银行卡账号准确。如有银行卡账号变更的,受奖受助学生持《滁州学院受助学生银行卡更换申请表》(可到学生处“材料下载专区”下载打印)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到学生处(国家助学金账号变更到大学生事务中心学生处窗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账号变更到行政楼215室)办理账号变更手续,并及时将新的工行账号录入学工系统。对于因学生本人提供账号有误,导致发放不成功的,学校将延期发放,对于违规提供他人工行卡账号的,取消受奖受助资格。

3.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收取奖助学金作为班费、困补费、学生活动经费、外出考察费、实习经费等;不得安排学生平分奖助学金;不得巧立名目侵占、挪用或收回、扣减奖助学金;不得以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国家奖助学金;不得擅自变更受奖助学生。如有上述行为就是严重违规违纪,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奖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后,又组织学生集中上交平分、挪作班费或作勤工助学工资发放的,一经查实,对组织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学校将成立督查组,对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工作适时进行专项检查。

4. 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国家奖助学金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志存高远和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受奖受助学生要深刻理解国家设立奖助学金意义,要坚定人生信念,树立远大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心存报国之志,常怀感恩之心,要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优异的学习成绩和工作实绩回报社会、回报国家。

5.各院(部)、有关部门要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处理结果要公开。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师生关注度高。教职员工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财政纪律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国家奖助学金正常发放,不准索取或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与发放挂钩的任何费用,违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监督联系方式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话:0550-3513319

校纪委,电话:0550-3087952

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话:0551-62831889

 

附件1:2015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名单.xls 

附件2:2015年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xls

附件3:滁州学院学生使用国家奖助学金自律承诺书.doc 

                                         

                                                滁州学院  

                                            20151124

终审人:沈阳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