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学:
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和期末考试即将开始。为了营造良好学风考风,杜绝舞弊行为,净化考场环境,特向全体同学发出如下倡议:
一、知荣明耻,诚信做人
国家立诚信,社会讲诚信,个人需要践行诚信。青年人是社会栋梁和国家希望,我们有责任、有义务继承和发扬传统美德,树立高远目标。我们应该以诚信考试为荣,以徇私舞弊为耻,充分展现滁院学子过硬的知识能力和道德水平,用真实的成绩证明自己的实力。
二、调整心态,平和迎考
考试是检查教师教学水平、考查学生学习成果、督促学生学习总结的重要途径,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需要。考试有利于同学们对学习情况系统详细地分析总结,旨在督促同学们积极学习,为衡量个人学习能力树立标准。但考试成绩不能代表人的综合能力,希望同学们将考试作为查漏补缺、寻求进步的重要机会,正确看待考试,自觉调整自我心态,重视而不紧张,轻松而不轻视,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复习,以平和的情绪迎接考试,以理性的心态面对考试成绩。
三、科学复习,积极备考
科学合理地安排复习时间、努力提高复习效率是增强复习效果的有效方法。有针对性地制定复习计划,遇到问题积极向老师咨询解决,同时在复习阶段发扬同学间互帮互助精神,在交流中认识自己的不足,加深对所学知识的巩固。坚决杜绝松散慵懒,早睡早起,规律生活,稳扎稳打,循序渐进,以饱满的精神和昂扬的斗志做好期末考试准备。
四、严守考纪,诚信应考
遵守校规校纪,遵守考试纪律,不夹带、不抄袭,不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不协同他人作弊。诚信考试,杜绝舞弊,考出真实水平,考出真才实学,考出诚信风格。
树道德之新风,立诚信之根基,是我们当代大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互相督促,互相激励,将人生的道德修养落实在每一场考试之中,交出合格的诚信答卷,为校园带来一股清新的诚信之风,以真实成绩和真诚品德展示当代大学生的风采!
最后,祝愿各位同学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学生处
2014年12月17日
附:
滁州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
(院教〔2009〕34号)
为严格考试管理,严明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工作公平、规范,维护考试信誉和学生合法权益,保障考试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块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正式开考已20分钟时迟到考生不得入场,不准参加该门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正式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条 考生凭本人学生证、身份证进入考场,由监考教师随机安排入座考试,并在考场考生安排表上签到。只准携带考试允许使用的文具,不准将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带入考场。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手册等资料,不准自带草稿纸。开卷考试只准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和手册。
第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四条 考试中,如果发现试题字迹模糊不清或试卷分发错误,考生应举手示意,等待监考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考生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它物品。
第五条 考试结束时,考生必须立即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学生应立即离开考场。
第六条 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不得要求教师提高得分,学生如对成绩有怀疑,可写出复查申请,由开课系(部)组织复查。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1.不按监考教师要求入座考试;
2.在考试过程中接听、拨打或接看手机;
3.不按规定将书籍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方在制定地点,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
4.监考教师要求出示学生证而拒绝出示;
5.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
6.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7.故意毁坏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8.未经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9.旷考;
10.作弊未遂。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1.抄袭或偷看邻座考生的答卷;
2.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
3.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
4.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试卷雷同。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2.窃取试卷或试题;
3.伪造和变造考试用的各类证件;
4.组织舞弊;
5.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十条 凡违反考场纪律者,在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字样。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考试课程按零分记载,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记入其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考试违纪除受纪律处分外,附加下列处罚。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所享受的专业奖学金全部停发。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分别停发两个月、三个月、五个月的专业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生的行为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没有列入的其他违纪或作弊行为,经巡视、监考或教务处认定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比照本办法的相近条款类推执行。
第十四条 处分程序
1.监考教师发现学生违纪,要在《考场记录》上详实记录违纪考生的作弊情节。
2.考试结束后,主监考教师及时将违纪学生作弊物证等材料交考务办公室或学生所在系(部)。
3.考务负责人将考试违纪情况汇总后,连同考场纪录、作弊物证等材料及时送交教务处。
4.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责成违纪学生写出深刻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违纪情节,拟定处理意见。
5.根据考场记录和违纪考生所在系(部)意见,教务处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6.处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并由系(部)送达违纪学生本人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处分审批权限
对于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由教务处审批;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由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其申诉程序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令)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