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3-30   作者:   访问次数: 3196


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把辅导员队伍建设列入学校党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和职业化发展,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落实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二、岗位设置

    设立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辅导员。其中,正处级辅导员职数原则上不超过专职辅导员总数的3%;副处级辅导员职数原则上不超过专职辅导员总数的7%;科级辅导员岗位职数不作限制,按每次符合晋升条件申报人数的80%择优选聘。

三、晋升原则

突出辅导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实绩;注重辅导员从事学生工作的基本年限;积极推进辅导员职业能力建设。

四、基本要求

(一)政治强。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业务精。具有扎实深厚的业务素养,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有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善于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能够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胜任新的任务。

(三)纪律严。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正确行使组织赋予的权利,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持公正,廉洁自律。

(四)作风正。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处处体现为人师表的品德风范。

五、任职条件

(一)晋升科级辅导员

1.工作年限

须为在编在岗人员(含人事代理)。具有硕士学位,在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2年以上,可申请晋升副科级辅导员;在副科级辅导员岗位工作2年以上,可申请晋升正科级辅导员。

2.职业能力

聘任副科级辅导员,须经过规定的入职培训,具备初级辅导员职业能力。聘任正科级辅导员,须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实践成果,基本具备中级辅导员职业能力。

3.工作业绩

1)晋升副科级辅导员在工作期间需满足以下条件:

认真履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校级荣誉称号1次以上。

2)晋升正科级辅导员在工作期间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学校年度考核或辅导员工作考核中获“优秀”1次以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三类以上期刊上发表有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方面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或参与校级以上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方面课题1项以上。

4.年度考核

任现职期间辅导员年度考核85分以上。

(二)晋升处级辅导员

1.工作年限

1)晋升副处级辅导员,须在正科级辅导员岗位或兼任学院党委(党总支)秘书、分团委书记(正科级)3年以上,且在专职辅导员岗位上连续工作8年以上。

2)晋升正处级辅导员,须在副处级辅导员岗位上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12年,或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岗位上连续工作8年以上。

2.职业能力

基本具备高级辅导员职业能力,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成为思想政治工作某一领域的专家。

3.工作业绩

1)晋升副处级辅导员在工作期间需满足以下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学校年度考核或辅导员工作考核中获“优秀”1次以上;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荣誉称号1次以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三类以上刊物上发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方面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主持校级以上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方面课1项以上。

2)晋升正处级辅导员在工作期间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任现职期间,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以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三类以上刊物上发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方面的论文3篇以上;主持完成1项四类以上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方面课题。

4.年度考核

任现职期间辅导员工作考核均85分以上。

六、晋升程序

(一)晋升科级辅导员

科级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党委组织部、学工部、纪委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1.制定方案。党委组织部会同学工部制定工作方案。

2.个人申报。申报人填写职级晋升申报表,连同任职业绩证明材料等提交党委学工部。

3.资格审查。党委组织部会同党委学工部对照晋升条件,对申报人任职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4.民主测评。由党委学工部会同学院党委(党总支)组织实施,参加测评的范围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全体辅导员以及本人所带班级的学生干部、班主任(导师)及任课教师代表等。测评按照“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评价,对应折算分值为:“优”100分,“良”记85分,“中”记70分,“差”记50分。

 5.民主推荐。党委学工部组织召开民主推荐会,申报人员进行现场述职,参会人员对申报人员进行民主推荐。参加推荐的范围为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辅导员代表等。

6.确定考察对象。选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民主测评(不低于85分)和民主推荐结果,综合年度考核和一贯表现情况,确定考察对象。

7.组织考察。党委组织部发布考察公告。学院党委(党总支)组建考察组,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组织考察,形成考察材料。

8.研究审定。根据考察情况,在充分酝酿、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选聘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拟聘任人选建议名单,书面征求校纪委意见,报校党委研究审定并公示。

9.任职。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发文聘任,办理任职手续。

(二)晋升处级辅导员

处级辅导员的晋升工作一般与学校中层领导人员集中聘任同时进行,晋升程序和工作要求以中层领导人员集中聘任工作方案为准。

七、破格晋升条件

专职辅导员在任职期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破格晋升上一级行政职级。

1.所带学生获“全国优秀班集体”“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等表彰。

2.所带学生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录取率在30%及以上,且所带学生占学院本届毕业生总数一半以上。

3.个人获“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全国辅导员年度人物”“全国辅导员年度人物提名奖”等荣誉称号。

4.个人获全国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三等奖及以上。

八、转入要求

(一)其他岗位人员转任专职辅导员,需为中共党员,且具有相应的职业能力。

(二)一般干部转任专职辅导员,从事教育管理工作两年以上且在辅导员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一年,有资格晋升为副科级辅导员。

  1. 管理岗位的科级干部转任专职辅导员,可任同职级辅导员。

    (四)专任教师转任专职辅导员,具有中级职称的且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一年,有资格晋升正科级辅导员

    九、组织管理

    (一)专职辅导员岗位职级与学校其他岗位职级同等待遇,转为管理岗位的,科级辅导员可直接按原职级聘任,处级辅导员可竞聘相应职级中层领导职务;转到其他岗位的,行政职级待遇不再保留。

    (二)辅导员受学校委派参加挂职锻炼的时间计入任职年限,脱产学习、借调等时间不计入任职年限。

    (三)处级辅导员实行任期制和交流制,每届任期与处级干部任期一致,任期结束时应重新聘任。

    (四)享受行政职级专职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级使用。

    1.在学校辅导员工作满意度测评中,基本满意率和不满意率之和在50%以上,且不满意率超过30%的;

    2.在学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基础知识测试和各类培训考核中,连续两次排序最后两名的;

    3.因工作失职导致所带学生连续两年发生重大安全稳定事件或影响较大的违纪违法行为;

    4.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

    5.学校认为其他需要降级的。

    (五)降级使用的,一年内不得申请行政职级晋升。影响期满,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重新晋升及聘任。

    十、附则

    (一)未尽事宜由校党委研究决定。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滁州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 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复制或建立镜像
电话:0550-3510022 Email:xueshengchu@chzu.edu.cn 皖ICP备05010122号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80号   邮编:239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