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调动学生奋发向上的积极性,鼓励争先创优,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类别和比例
1.学生先进个人分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品学兼优毕业生、十佳青年大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
2.十佳青年大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评选工作由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
3.评选比例
(1)三好学生:按非毕业班级学生总数的5%评选。
(2)优秀学生干部:按非毕业班级学生总数的6%评选。学生干部种类参见《滁州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院学〔2010〕27号)第十七条。
(3)品学兼优毕业生:包括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和校级品学兼优毕业生。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比例按当年省教育厅下发文件为准;校级品学兼优毕业生按当年毕业生数的8%评选。
二、评选条件
1.三好学生
(1)政治表现和思想品德优良,无受任何处分记录。
(2)该年度获奖学金(不含单项奖)。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项课外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晨跑合格。
2.优秀学生干部
(1)政治表现和思想品德优良,无任何处分记录;工作积极,热心为同学服务,对所承担的社会工作认真负责,有创新精神,工作成绩突出。
(2)该学年综合测评名列班级人数的前20%。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项课外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晨跑合格。
3.品学兼优毕业生
(1)政治表现和思想品德优良;无受任何处分记录;获得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等表彰一次及以上。
(2)学习刻苦,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参评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本科学生获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获奖基础条件,国家奖学金奖项可与校级奖学金重复列入计算次数;国家励志奖学金不与校级奖学金重复计算次数;不含单项奖)三次及以上;专升本学生获得奖学金(类别同上)一次及以上。
参评校级品学兼优毕业生:本科学生获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三次及以上;专升本学生获得奖学金(类别同上)一次及以上。
(3)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三、评选时间安排和程序
1.时间安排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工作每年9月份进行;毕业班的先进个人只评选省、校级品学兼优毕业生,在每年3月份进行。
2.评选程序
(1)各班成立由班主任、团支部、班委会主要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小组,对照条件初评,提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人选并在班级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报学院党总支。
(2)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负责人、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和有关班主任组成的学生先进个人评审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工作。推选结果在学院公示三天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3)学生工作部(处)初审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征求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四、奖励办法
1.学校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2.各学院学工系统管理人员需及时在学工管理系统中更新学生个人评优信息,做好电子数据录入管理。同时,及时将评比材料存入学生纸质档案。
五、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滁州学院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院学〔2012〕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