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9-09   作者:   访问次数: 132


 

各院(部)、有关部门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提高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效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滁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院学201240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5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档次及比例

本次认定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各院(部)可参照滁州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优先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而导致财产严重损失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其中,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人数占学生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10%15%

二、组织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1.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纪检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监审处、教务处、团委、后勤服务集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各院(部)成立以院(部)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其他院(部)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部)认定工作。

3.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评议工作小组,负责本班级困难认定的民主评议和推荐工作。班主任为评议小组组长,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的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内公示,并报学院备查。

三、认定程序

认定工作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坚持由学生提出申请,班级、院()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1.工作启动。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负责收集加盖申请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见附件2,只盖居委会、村委会公章一律无效)

2.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学生本人填写《滁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自评表》(见附件3),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实际、节俭程度、学习状况和思想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如实填写《滁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一式两份,见附件4),并将初步拟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

3.院(部)认定。院(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各班级申报的初评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并将审核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各院()将无异议的认定结果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审定。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院(部)报送的材料,并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各院(部)要同步在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和学工系统的贫困生库中完成本院(部)被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据录入工作。具体事宜可参阅《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贫困生库使用说明》(见附件5)和《学工系统困难生管理模块操作手册》(见附件6)。各院()也可将从学工系统导出的学生信息模板(见附件7)和家长信息模板(见附件8)直接导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贫困生库中。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认定的学生要向班级、院(部)提交《申请表》和有效的《调查表》。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2.院(部)要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审核通过的《申请表》(纸质版)、《调查表》(纸质版)、《民主评议记录表》(纸质版)、《2015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见附件9)及《2015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0)(纸质和电子版)。其中,认定情况汇总表中的数据必须从学工系统导出,并与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贫困生库中信息一致。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要把认定工作抓好抓实。各级认定评议机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遴选出真正需要资助的学生,真正做到精准识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学年资助的对象原则上将从被认定的学生中产生。

2.严格把关。各院(部)要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认真审核,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确保认定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3.及时上报。各院(部)要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于20151010前,将纸质和电子材料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加强教育。各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附件:1.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滁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自评表

4. 滁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

5.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贫困生库使用说明

6.学工系统困难生管理模块操作手册

7.安徽省贫困生库学生信息导入模板

8.安徽省贫困生库家长信息导入模板

9.2015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

102015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

 附件1-10下载.zip

 

  滁州学院

   20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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